部分人群可实行创业注册资本

2014-11-04来源 : 互联网

新**的《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实施意见》提出,对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退役军人、残疾人员、返乡农民工及其他新增待业人员,投资新设立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小微企业实行创业注册资本“零*付”(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除外),允许在2年内缴足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零*付”

对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退役军人、残疾人员、返乡农民工及其他新增待业人员投资新设立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公司类小微企业实行创业注册资本“零*付”(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除外),允许在2年内缴足注册资本。支持具备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转型升级为个人*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受出资额限制;申请保留原名称的应予以保留,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许可证期限未到期的允许沿用;在收费等方面提供便利和优惠;不得对民间投资单*设置附加条件。

另外,放宽实际货币投资限制。一是初创微型企业可在申报材料中提交发票、租赁证明、合同、加盟费等投资证明,以满足“实际货币投资达到15万元”的要求,不局限于在银行账户中存取现金,且投资证明提交时限由递交扶持申报材料前提供放宽到发放财政补助资金前提交。二是取消统一指定银行账户的要求,企业可根据自身发展需要,自主选择银行设立基本账户,便于扶持资金拨付及收支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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