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 居民收养人需要哪些材料

2014-10-09来源 : 互联网

台湾居民收养人所需材料

一、台湾居民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时,法律依据和收养条件有哪些?

(一)台湾居民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时法律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收养登记工作规范》。

(二)台湾居民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时需要满足的条件

1.收养人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5)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条第五项限制。

2.内地被收养人条件: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4)不满14周岁。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条第四项限制。

3.内地送养人条件: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条第三项限制。

二、台湾居民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

3.经台湾地区**机构**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

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一方不能亲自到场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收养登记,委托书应当经过**。

从上面的介绍可以了解,台湾居民办理收养登记除了具备相关条件外,还需要更严格的资质资格认证,手续也比内地居民办理收养登记复杂些,时间也会很长。但这是为了照顾内地被收养人利益作出的考虑,相信谁都可以理解。

上述列举了台湾居民办理收养登记,所要遵循的法律规定,所需要的证件、材料,如何办理收养登记等等,但在现实的涉外收养登记办理过程中,总这样那样的问 题出现,比如办理收养登记时准备材料不充分,对相关政策法律不了解,不知道要走哪些程序,需要哪些手续等,这就需要咨询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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