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机构的业务范围

2014-10-09来源 : 互联网

  **机构的业务范围

  **机构的业务范围是指**机构根据国家的授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办理的**法律事务。我国《**法》和《**程序规则》规定了我国**机构的十四项基本业务。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对外开放的逐步扩大,我国**机构的业务范围也在不断的拓展。归纳起来,我国**机构的业务范围可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1、证明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行为。证明法律行为是**机构最基本、最主要的一项业务。常见的法律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1)各种经济合同。主要包括房屋买卖合同、各种租赁、承包合同、贷款合同、抵押合同、股权、设备、技术转让合同等;(2)各种民事协议。如赠与,财产分割,婚前财产约定,赔偿,民间借款,赡养、遗赠抚养等协议;(3)收养和认领亲子;(4)继承;(5)各种单方法律行为。如遗嘱、委托、赠与、声明、承诺等;(6)包括招标投标、拍卖、抽签、摇奖等特定和不特定多数人参加的现场活动。

  2、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是指除法律行为之外,对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法律关系有一定影响的客观事实。**机构所证明的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主要有:

  (1)法律事件。如出生、死亡、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意外事件等;(2)其他法律事实。如亲属关系、婚姻状况、学历、经历、职称、身份等。

  3、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是指在法律上具有特殊意义或作用的文件、证书、各种文字材料的总称。**机构所证明的法律文书主要有:法人营业执照、董事会决议、专利注册证书、商标注册证书、公司章程、各种表格、记录、纪要等。

  4、赋予债权文书以强制执行效力

  按照有关规定,**机构可对经过**的,以给付一定货币、物品或有价证券为内容的,并有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应受强制执行意思表示的,无疑义的债权文书,证明其有强制执行效力。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文书中所规定的义务时,债权人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5、保全证据

  即**机构应当事人的申请,在诉讼发生之前对可能灭失、毁损或以后难以收集到的证据,采取一定的措施,先行予以收集、固定并保管的活动。

  6、提存

  提存是指债务已到清偿期限,如果由于债权人方面的原因而使债务人无法履行其给付义务时,债务人将给付标的物提交于**机构,而后由**机构转交于债权人的行为。随着市场的逐步发展,目前的提存已经突破了上述传统的提存概念。在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交易中,如果规定了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债务人才给付标的物时,当事人可以约定,预先将给付标的物的全部或一部分提存到**机构,待条件具备时,再由**机构将给付标的物交付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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