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2014-10-09来源 : 互联网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当事人是指以自己的名义向**处提出**申请,并与所申办的**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在**活动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组织。

  按照有关规定,**当事人在**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申请权。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组织,根据自己的需要或依照有关的法律规定,均可向**机构提出**申请,要求**机构为其申办的**事项进行**。

  委托权。在当事人不能亲自申办**的情况下,除法律禁止委托的情形外,当事人均可委托其他人或机构代为办理。

  请求有关**人员回避的权利。如当事人发现有关**人员(包括鉴定、翻译等人员)与其申办的**事项有利害关系,属于应回避的范围之内,有权要求有关的**人员回避。

  请求保密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要求**处及**人员对其所申办的**事项予以保密,但如果**事项中涉及违法行为或侵害他人利益的情形除外。

  请求发给**书或**书副本、译本的权利。

  提出申诉或要求复议的权利。当事人对**机构的任何决定或出具的**书有异议时,均有权根据有关规定向**机构或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诉或要求进行复议。

  依照有关规定,当事人在**活动中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举证的义务。按照有关规定,当事人必须就其所申办的**事项如实陈述相关的事实,并提供相关的文件、证明和材料。

  不得做伪证的义务。当事人在**活动中,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提供伪证。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规定和程序的义务。在**活动中,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有关的法律规定,按照**机构的要求办理,同时应遵循**机构的办证程序,不得无理取闹,干扰**的正常的工作程序。

  正确保管、使用**书的义务。**书是国家的司法文书的一种,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因此,当事人应当正确保管、使用**书,不随意涂改、变更或损毁。

  按照有关规定交纳**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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