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香港、澳门、台湾、华侨收养登记条件
1.无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
2.双方均年满30周岁;
3.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5.有配偶的收养人,须夫妻共同收养。
6.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
7.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不受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