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历史上发生的地震灾害以及特点

2014-05-23来源 : 互联网

甘肃历史上发生的地震灾害

众所周知,地震灾害的形成必须有两个条件:地震时释放的能量必须具有足够的破坏力;地震造成的直接、间接后果危及了人们生命财产的安全和社会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进行。据历史资料统计,甘肃省地震活动水平,自明朝(1368年)至今在中国列第八位。仅1951—2000年的短短50年中,甘肃省就发生成4.7级以上破坏性地震43次。在甘肃省内造成严重灾害的地震就有公元143年甘谷7级地震,180年高台西表氏7.5级地震,734年天水西南7级地震,1125年兰州7级地震,1352年会宁7级地震,1609年酒泉东7.25级地震,1654年天水8级地震,1718年通渭7.5级地震,1879年武都8级地震,1927年古浪8级地震,1932年玉门昌马7.6级地震,1954年山丹7.25级地震及1920年海原(当时属甘肃管辖)8.5级地震等。据不**统计,死亡达45万人之多。仅1920年海原地震,甘肃省境内就有40多个县遭受直接破坏损失,123572人死亡,受伤56673人,压死牲畜30.9万多头(只)。

甘肃地震特点

根据大量的震灾资料统计,地震灾害除了与地震类型、震级大小、发震时间、震源深度和震中距等基本因素有关以外,还决定于震区的地理位置、地形地貌、地壳介质条件以及人类社会的物质和精神文明程度等因素。除了地震灾害的社会性和地区性共同特点外,甘肃省的地震灾害还具有其他地区性的特点。

(1)以兰州—白银以西为界。总体上,20世纪以前东部地震强度大,频度高;20世纪以来尤其是20世纪后期以来变为中、西部强度大、频度高,地震灾害的破坏和损失基本表现为西重东弱的特点。

(2)由于东部人口密度高,工业、经济、文化较发达,而西部则人口密度低,城镇和工业设施较少而分散,因此发生相近震级的地震时,东部灾害要远大于西部地区地震灾害的损失。

(3)东西部地震间接灾害的表现形式不同,东部构造复杂,地质条件差,滑坡、泥石流、洪灾、水灾、坍塌等次生灾害破坏较大,而西部地震次生灾害的破坏和损失要小得多。

(4)房屋建筑的坍塌破坏是地震灾害中造成人畜伤亡*直接的原因。由于社会进步和开发历史的原因,甘肃东部房屋一般建筑年代较早,质量较差,不少黄土高原地区保留着住窑洞的习惯,这些房屋建筑抗震性能较差,遭受地震灾害的潜在威胁大,而西部开发较晚,地理条件和地质条件明显优于东部,城镇房屋建筑建设较晚,抗震性能要稍好于东部。因此,相近震级的震害潜在破坏也是东部大于西部。

(5)不同地区的人们亲历地震灾害的经验不同,因而对地震灾害的心理承受能力相差较大,如中、东部地区由于人口密度高,交通和信息传播条件优越,因而地震谣传等非地震事件极易发生,容易造成次生灾害,一旦地震发生也会扩大地震灾情。

(6)东部地区尤其是陇南和甘南地区,由于山高坡陡,地势险要,交通、通讯设施较差,因而在地震发生时给及时了解灾情和*险救灾带来困难,在一定程度上也增大了灾害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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