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北一栏杆30年未维修致老太一靠摔死

2014-05-22来源 : 互联网

“老头,过来称下秤。”王婆婆的菜担放在梯坎转角处,她背对着梯坎,站在菜担前。有人来买菜,她赶忙招呼老伴帮忙。老伴要过来,王慧珍(化名)就轻轻往后退了半步。惊人的一幕发生了:王婆婆和身后的梯坎栏杆一起,掉到了两米高的梯坎下面……

老太掉下梯坎死亡

王婆婆住在江北区海尔路,60多岁仍闲不住,经常挑着菜出去卖。

今年3月26日上午9点多,她和老伴儿一人挑着一担菜,到建东一村附近去卖。马路边不能摆摊,他们就把菜担子摆在了路边的一个梯坎处。梯坎边有砖砌的栏杆,下面是两米多高的堡坎。王婆婆背对着栏杆站着。

这时,正好有路过的人来买菜。王婆婆招呼老伴儿拿秤来称菜。“我刚要走过去,她就轻轻往后退了半步,就连同栏杆一起仰面掉到下面去了。”老伴儿飞奔到梯坎下去抱妻子,妻子耳朵里流出了很多血。3天后,王婆婆去世。栏杆所有权成焦点

随后,王婆婆的老伴儿和儿女把江北某公司告到了**。他们认为,王婆婆摔倒的地方属于该公司享有的国有划拨地。该公司在该地修建了职工住房,梯坎就是连接其中两栋职工宿舍的通道。而该片房屋修建后,使用了30年左右,该公司却疏于维护管理,导致事故发生,应承担赔偿责任。

该公司的代理律师却认为,王婆婆一家**找错了赔偿对象:事发处的栏杆和楼梯等建筑物位于开放的公共区域,而且职工住房在十几年前就卖给职工,现在房屋的产权人是职工。

**:单位要维护附属设施

审理此案后,江北区**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若倒塌系建筑物等自身质量问题所致,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若倒塌系其他原因所致,则应由相应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栏杆年久失修而倒塌,是王婆婆受伤死亡的原因,楼梯及栏杆的管理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事发地为江北某公司享有的国有划拔地,该地块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除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外,应推定由其修建。该栏杆是连接两栋职工宿舍的梯坎的护栏,属于住房的附属设施。该公司虽然已将房屋卖给职工,但根据相关规定,其仍应承担维修养护责任,应定期对住宅的公共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安全和正常使用。

*终**判决:被告公司应承担对王婆婆受伤及死亡的赔偿责任,赔偿王婆婆家人共36万余元。

渝ICP备2024022750号-1

Copyright©2004-2024 3158.CN. All Rights Reserved 重庆市上台九悟酒销售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3158招商加盟网友情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