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汉丧事刚办完3子女为争夺7万礼金闹上了法庭

2014-05-21来源 : 互联网

有亲人离去是件伤心事,理应入土为安,可九龙坡的王强老人过世后,因为两个亲生子女和继女在分配礼金上出现了分歧,一方占着礼金不拿出来,一方买了墓地就是不安葬父亲,*后,双方为礼金打起了官司。九龙坡区**一审判决,礼金按照各自的亲朋好友比例来分,即谁的亲戚朋友送的*就分给谁。对此,被告不服,上诉至市五中院。近日,市五中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亲子女竟*占礼金

去年2月26日,九龙坡区的王强老人不幸因病去世,一家人都沉静在悲痛中。王强的妻子李秀、继女王清及亲生女儿王红、儿子王明为他办理了隆重的追悼会,亲朋好友悉数来到现场悼念,并送上了礼金。

追悼会时,李秀、王清负责招呼亲朋好友,具体的开销和收礼则由王红和王明操持。送走了亲人*后一程,忙前忙后的一家人闲下来商量礼金如何分配。经王红、王明姐弟统计,他们共收到礼金73801元,而葬礼开销支出为25207元。

对此,李秀和王清表示剩余的礼金应该平均分配,而王红和王明却迟迟不把剩余的礼金拿出来分。四人曾多次协商此事,但均无结果。*后,李秀、王清一纸诉状将王红、王明告到了九龙坡区**,请求**判决他们平分礼金。

继女买墓却不葬父亲

李秀是王强的第二任妻子,两人于1983年10月登记结婚。王清是李秀与前夫所生,而王红、王明是王强与前妻所生。

经查明,近年来,王清常陪在继父王强身边,尽到了一定的赡养义务。法庭上,她和母亲李秀一致认为,剩余的礼金虽然不能作为遗产分割,但她们应享有部分所有权,而王红、王明却**拿出来分配,“这侵犯了我们的合法权益”。

对此,王红姐弟辩称,继母和王清不但单方面占有父亲的骨灰,还**由家庭共同协商进行安葬,严重侵犯了他们作为亲生子女的权利。“对方如果同意归还骨灰,我们就同意分礼金”。

原来,去年5月26日,李秀和王清花了23980元为王强购买了一个墓位,要求四人承担该费用,而王红王明认为未经他们认可,系对方单方面订购,因此不同意出*。

因为双方产生矛盾,王强的骨灰现在还未安葬。

谁的人送的*归谁

去年9月8日,**组织了双方对礼金账目进行了核对,王红的亲友送礼共8000元,王明的亲友送礼共23300元,李秀和王清的亲友送礼11301元。此外,死者王强的单方朋友同事送礼共22600元,王强家庭共同亲友送礼8600元。

法庭认为,本案总礼金73801元,葬礼总支出25207元,因王强生前单位发放2000元丧葬费,应优先用于葬礼开销,故扣除该费用后,葬礼实际开销为23207元,剩余礼金为50594元。鉴于目前法律对葬礼礼金的分配没有明确规定,原则上由家庭自主协商为宜。但现在两原告要求**对礼金进行分割,在家庭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对原告的合法权益应进行保护。

具体分割方法,原则上由死者的近亲属和为其操办葬礼的亲人进行分割。但按照我国传统风俗习惯,礼金存在送还的可能。原、被告均已分家,分割中应考虑到各方需分别送还各自单方亲友礼金的因素。

参照原、被告亲友、死者亲友、共同亲友送来礼金所占的比例,**一审判决,50594元礼金由王红分得10814.43元,王明分得21338.01元,李秀和王清共分得18441.56元。

一审判决后,两被告不服,向市五中院提起上诉。近日,市五中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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