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病医保进入城乡一年最高可报销20万

2014-05-20来源 : 互联网

11月20日,重庆市**公众信息网发布《重庆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暂行办法》(下称:办法),按照政策,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称大病保险)正式进入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11月20日,重庆市**公众信息网发布《重庆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暂行办法》(下称:办法),按照政策,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称大病保险)正式进入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全年累计补偿大病保险待遇*高限额为20万元/人。

据悉,大病医保是指参保人员住院和特殊疾病中的重大疾病门诊发生属于居民医保基金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后的自付费用(以下简称自付费用)超过一定额度(以下简称起付标准)的,再由大病保险资金按本办法规定给予医疗费用补偿。

报销比例分三段*高限额为20万/人

办法提到,从今年1月1日起,凡参加了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在渝高校大学生以及*立参保的新生儿都可以享受大病保险,也就是说全市有2700余万人受益。

大病保险每年度的起付标准,将根据我市农村居民、城镇居民的参保情况,以及上上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确定。

按照政策,参保市民在每年的1月1日自12月31日,看病所产生的自付费用*次或累计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报销比例分三段累进补偿:起付标准10万元(含)以内可报销40%、10万—20万元(含)可报销50%、20万元以上可报销60%。全年累计补偿大病保险待遇*高限额为20万元/人。

未建立异地结算省市就医需先垫付

关于参保人员的结算办法,办法提到,参保人员在市内或与我市建立异地结算平台的其他省(区、市)发生的大病保险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资金直接结算。

参保人员在与我市尚未建立异地结算平台的其他省(区、市)发生的大病保险医疗费用,由其全额垫付后,凭有关资料到参保地办理大病保险补偿;

参保人员跨区县就医发生的大病保险费用,由商业保险机构依托我市医保医疗费用结算平台每月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和支付。

参保即可享受待遇无需另外缴费

据了解,由于我市大病保险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的方式承办,所需资金每年由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等部门根据全市居民医保基金筹资规模、报销水平和近年大病费用发生情况来测算确定,所需资金从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收入或历年结余中划转,所以参与了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老百姓不再另外缴费就可享受大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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