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重庆单独两孩政策解读

2014-05-15来源 : 互联网

3月36日,重庆正式开始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小编特意为你整理了关于重庆单独两孩政策的相关解读,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原《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一项“双方均为独生子女或者少数民族农村居民的”,修改为两项,作为该款第一项和第二项。第一项为“一方为独生子女的;”第二项为“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农村居民的”。

(二)删除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六项中的“烈士独生子女、”。

(三)删除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七项。

(四)第二十条第二款各项序号做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什么是单独两孩政策?

单独两孩政策是指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妻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单独两孩不等于单独二胎,如果单独夫妻第一胎已经生育了两个及以上子女(如双胞胎或多胞胎),就不符合单独两孩政策。

三、单独两孩政策的适用对象范围和条件是什么?

(一)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

(二)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初育);

(三)夫妻一方或双方户籍在本市的城乡居民。

四、申请再生育时如何界定独生子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再生育时视为独生子女:

(一)本人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二)本人曾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但为现存唯一子女。

(三)本人为养父母依法收养的唯一子女且无证据表明有其他兄弟姐妹的,或者为养父母依法收养的两个及以上子女中现存唯一子女。

(四)生育一个子女后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一名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或儿童的,或者收养一名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或儿童后又依法生育一个子女的,该生育的子女及被收养的子女均视为独生子女。

五、重庆市单独两孩政策何时开始实施?

从2014年3月26日起开始实施。

六、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夫妻如何申办再生育服务证?

(一)当事人申请。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夫妻,按照下列程序申请《再生育服务证》。

1.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理由等。

2.再生育申请应经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审查并签署意见。在男方办理的,需经女方村居民委员会(或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查并加盖公章。

3.申请再生育的,应当提供身份证、户籍证明、婚姻登记证明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独生子女一方父母的婚育情况证明及其父母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证据材料(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及单位所在乡镇、街道出具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村居及乡镇、街道出具证明),女方1寸免冠近照2张。

(二)乡镇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按下列程序审核再生育申请。

1.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对申请作出处理: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申请,应当书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按规定不属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将受理行政机关明确告知申请人;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且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申请应当受理,并当场发出受理通知书。

2.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应当在政务和村务公开栏内公示5个工作日以上。经公示后无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区县(自治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公示后有异议的,进行调查核实,对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应签注不符合条件理由,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区县(自治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由区县(自治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区县审批。区县(自治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再生育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发给《再生育服务证》并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发证机关应认真做好《再生育服务证》登记、审批材料的归档、立卷工作,长期保存,以备查询。

七、单独两孩政策中的独生子女界定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只适用于申请再生育政策,不适用于奖励扶助、再婚家庭照顾生育等其他政策的界定。奖励扶助政策、再婚家庭照顾再生育、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等政策口径没有改变。

八、符合单独两孩政策但一方户籍在其他省(市、区)的是否可以在重庆申办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手续?

一方户籍在重庆,一方在其他省(市、区)的夫妻,包括尚未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省(市、区),可以在重庆申请办理,但需要在外省户籍所在地村居或单位、乡镇(街道)、区县计生部门出具婚育情况及其相关证明。

九、单独两孩政策是否适合再婚家庭?

本次单独两孩政策不适用于再婚家庭。再婚家庭再生育仍按照《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再婚前夫妻双方均未生育子女的除外。

十、对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对生育时间间隔有何规定?

按《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女方不满28周岁的,申请再生育的时间应当间隔3周年以上。单独两孩政策也要执行这一规定。

十一、申请人弄虚作假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申请人必须对自己提供的情况及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已审批未生育的取消其生育指标,收回《再生育服务证》;已生育的按违法生育对待,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十二、单独两孩政策与独生子女奖励政策如何衔接?

(一)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夫妻,自愿不再生育的,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仍按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

(二)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夫妻,在政策实施前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现提出再生育申请的,从批准再生育次月起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已享受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不予收回。

(三)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夫妻,在政策实施后生育一个子女、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又提出再生育申请的,在办理再生育审批时应退回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十三、单独两孩政策与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如何衔接?

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夫妻再生育子女后,符合国家及市级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的,继续享受奖励扶助相关待遇。

十四、单独两孩政策与社会抚养费征收政策如何衔接?

(一)以我市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时间为准,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妻此前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按违法生育处理。

(二)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夫妻,未经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再生育子女的,按《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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