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小事儿酿成的大祸

2011-12-21来源 : 互联网

今年6月13日11点多钟,南京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群众**,称南京建邺西路上发生一起打人事件,被打者躺倒在地,浑身鲜血,已经不能动弹。接警后,白下公安分局民警迅速赶到现场,此时,伤者已经奄奄一息,紧急送往附近医院*救,但是因伤势过重,伤者于次日死亡。

在医院出具的“死亡记录”中,被打者张某系严重脑损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左侧肾周、后腹膜血肿,腹腔严重出血,低血容量性休克,*终导致死亡。医生表示,这五处伤情,全部是“致命伤”,每一种都足以致命。

因案情重大,警方当即展开调查。事发当晚,打人者郭冬宝在自己的家中被抓获。据了解,郭冬宝有前科,曾因故意伤害罪于1989年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又因为流氓罪于1995年被判有期徒刑15年。2007年出狱后不到1个月,他又因为**诈骗被网上追逃,2008年,因携带一支仿左轮手枪寻衅滋事被处理。

此案审理中,郭冬宝的辩护律师指出,本案系由交通事故引发的民间纠纷所导致,具有一定偶然性;被害人对纠纷的产生及本案所造成的后果在主观上也存在过错。因此,建议**对郭冬宝从轻处罚。

对此,**认为,本案确系由轻微交通事故引发,双方为事故责任问题有所争执本亦在情理之中,但被告人郭冬宝仗着其身强体壮,为泄愤肆意殴打被害人,导致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这一结果与被告人郭冬宝以往有多次**违法犯罪行为、具有严重**倾向密切相关,“对于被告人郭冬宝这一特定个体而言,案件的发生在偶然中有其必然性”,因此不能以民间纠纷的理由对被告人郭冬宝从轻处罚。据此,**未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郭冬宝动辄行凶,当众以**残忍的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犯意极为坚决,后果极为严重,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极大,应依法从严惩处。”**表示,被告人郭冬宝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认为,*先,车辆在自己道内行驶时超越其他车道的车辆属正常驾驶行为,事发时张某即便有超车行为,是否应由其承担事故责任亦应具体分析。其次,两车车损情况证明,两车系侧面的碰擦而非碰撞,且碰擦瞬间张车在前,郭车在后。结合郭车左后视镜碰擦后呈向内半收起状且外壳损坏情况,符合郭车从后以相对较快速度碰擦张车的情况,而如系张车超车时碰擦郭车,则郭车左后视镜应呈向外翻转状。第三,郭某证言证明,被告人郭冬宝在碰擦发生前曾打方向灯按喇叭提示对方,说明郭冬宝**可以用减速的方法避免事故发生,而其并未减速。因此,起诉书认定“因张超车,两车发生碰擦”缺乏事实依据,**予以纠正。

**认为,郭冬宝供述多处与所有目击证人的证言明显不符。证人郭某身为被告人郭冬宝妻子,其证言与其他证人证言能够相互印证,较为客观真实,但根据证据采信原则,对其全部证言仍应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具体分析。

目击者包某的表述是:女子劝了几次后,打人的男子依旧不依不饶,被打者流了许多血。我在旁边不忍心看,就讲了一句:老哥,不能再打了。可是打人者瞪了我一眼,又用手提起被打者的腰带拖到路边,嘴里还骂“老子用车轧死你”,然后用力往地上扔。被打者头部着地一动也不动。

“关于郭冬宝有无拎起被害人往地上摔的问题,证人郭某、包某、杨某的证言关于此节的描述,虽在具体措辞上有所不同,但均证明被告人郭冬宝拎起被害人是‘往地上摔’或‘用力往地上扔’,致被害人皮带断裂、头部先着地。”

据此,**认定郭冬宝实施了拎起被害人往地上摔致其头部着地的行为。

“类似的纠纷越来越多。”从南京警方获悉,随着车辆增加,路段拥堵,驾车人员的“脾气”也越来越不好,而因为堵车、争*车道引发的纠纷也呈上升趋势,这些纠纷的发生,又进一步加剧了路段拥堵。事故本来不大,可动辄就因为一点轻微事故引发打斗,严重一点的都出了命案,就如这次**审理的奔驰车主被暴打致死案,本来就是一个典型的小碰擦,赔付也花不了几个钱,可是却酿成了命案,奔驰车主被打死了,而打人者也面临着死刑。

对此,警方提醒说,轻微事故处理程序很简单,大家的车一般也都有保险,实在没有必要因为小碰擦而“一怒出手”。一旦发生此类事故,驾车人员应尽量控制情绪,心平气和处理纠纷,相互理解,花费*少的时间尽快处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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