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由原先的90天增至14周

2011-11-22来源 : 互联网

女职工产假拟由90天增至14周!昨日,***法制办公布《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稿不仅对女职工延长了产假,还对其生育或流产的工资、生育津贴以及医疗费用做出规定:所在单位已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险的由单位支付。

征求意见稿:女职工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增加了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2周;难产的,增加产假2周;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2周。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6周的产假。

重庆情况:产假不少于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次生育,其年龄在24周岁以上的,增加产假20天。此外,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15至30天的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原工资照发。

解读:市人社局有关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从征求意见稿和我市的规定相比来看,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增加8天。而对难产的“增加产假”,我市为15天,而征求意见稿为2周,算下来要少1天。从总体上来讲,这是保护女职工的权益。

未参保者医疗费单位付

征求意见稿: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工资或者生育津贴以及生育、流产的医疗费用,所在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中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其中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前工资标准支付。

重庆情况:2005年实施的《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已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如生育、流产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支付。据悉,截至去年底,全市职工生育保险参保人数达175.88万人。此外,根据今年7月1日起实施的《社会保险法》,职工未就业配偶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也就是说,老公有生育保险,妻子可享受待遇。

解读: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近两年我市已逐步调高了生育保险待遇,随着今年《社会保险法》的颁布还准备下一步调高生育保险待遇。他还提醒各位女职工,现在已经“五险合一”,生育保险纳入了强制征缴范围,因此如果有单位没有按照规定缴纳生育保险的,可及时向他们进行举报投诉。

鼓励用人单位建哺乳室

征求意见稿:女职工哺乳(含人工喂养)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以下称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日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间女职工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时间作为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日增加1小时的哺乳时间。国家鼓励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

重庆情况:对于怀孕7个月以及哺乳期,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我市早已明确规定。此外,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哺乳婴儿满1周岁后,经医疗机构诊断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哺乳期。我市还规定,凡有女职工100人以上(含100人)的用人单位应按《重庆市厂矿、企事业单位女职工卫生室基本标准》的规定设置女职工卫生室,无条件设置的应发放个人卫生冲洗器,并逐步建立孕妇休息室和哺乳室等设施。

解读: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早在10年前,我市就**规定鼓励用人单位设置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和哺乳室,就是为女职工提供人性化服务。今后,我市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抓好落实,更好地为女职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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