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7日,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发布通知,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包括企业注册登记费、税务发票工本费、海关监管手续费、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农机监理费等22项收费。
1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企业注册登记费。
2 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发票工本费。
3 海关部门收取的海关监管手续费。
4 商务部门收取的装船证费、手工制品证书费、纺织品原产地证明书费。
5 质检部门收取的签发一般原产地证书费、一般原产地证工本费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工本费。
6 贸促会收取的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ATA单证册收费。
7 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土地登记费。
8 新闻出版部门收取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
9 农业部门收取的农机监理费(含牌证工本费、安全技术检验费、驾驶许可考试费等)、新兽药审批费、《进口兽药许可证》审批费和已生产兽药品种注册登记费。
10 林业部门收取的林权证工本费。
11 旅游部门收取的**标牌(含**证书)工本费、A级旅游景区标牌(含证书)工本费、工农业旅游**点标牌(含证书)工本费。
12 中国***教协会收取的**食品认证费。
13 各省、自*区、直辖市人民**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批准设立的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覆盖范围
认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据《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显示,此次享受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小型微型企业为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
免收种类
共计涉及到22项费用
通知要求,决定暂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共有22项(见表),包括免征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收费。
监督措施
向社会公布免征费用
通知要求,免征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同级财政部门应统筹安排相关部门的经费预算,**其正常履行职责。
同时,通知要求,要向社会公布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并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落实本通知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执行时间
明年1月1日起开始
通知显示,免征费用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
小编结语:财政部要求有关部门要督促本系统内相关收费单位,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收费优惠政策登记备案管理,**符合条件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收费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