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拟规定:公司利润涨员工可要求老板加薪

2011-10-12来源 : 互联网

公司利润年年走高,可自己的工资原地踏步,想提加薪,又怕**给穿小鞋。这应该是不少职场中人的共同尴尬。我市正在推进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昨日,重庆晨报记者从市总工会获悉,市总工会拟定的《重庆市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正在征求意见。

何为工资集体协商?做个对比,以前要让**加工资,你只能以个人的名义,与**谈。大多数情况下,**开好多工资,要么接受你继续干,要么你走人,另谋高就。

而工资集体协商,就是可以依托工会,让工会代表职工集体与**谈涨工资。“当然,也包括**因为实际情况,适当降薪的情况。”

既然是协商,就会有双方代表,《条例(草案)》规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劳方代表只能是企业工会、区域工会或者行业工会。没有成立工会的企业、区域或者行业,劳资双方拟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应当*先成立工会。

资方协商代表除不能全是中层以上行政管理人员外,而且应当有女性代表。劳方协商代表应当有工程技术人员,劳务派遣工超过职工总数百分之二十的,应当有劳务派遣工作为劳方协商代表。在人数方面,双方应当对等,每方三至九名。而集体协商的结果,需要经过职工****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才能生效。

《条例(草案)》认为有九大类“薪金”可集体协商,包括职工工资*低水平;一线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以一线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确定的各类职工工资分配系数;奖金分配办法;津贴、补贴标准;社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病事假及有薪假工资待遇;妇女孕期、产期、哺乳期工资待遇。

而随着企业利润增长,职工工资应当增长,且一线职工工资增长幅度不得低于企业职工工资平均增长幅度。有涨也有跌,当企业确因不可抗力或者生产经营无力维持现有工资水平的,劳资双方可以通过工资集体协商适度调整工资水平,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低工资标准。

工资协议并不是一劳永逸,《条例(草案)》规定工资协议有效期限一般为一年。期满前60日内,双方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下一轮的工资集体协商。

同一区域不同行业签订的工资协议,其约定的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区域性工资协议的约定。也就是说,如果你在渝中区做厨师,你和**约定的*低工资,不得低于渝中区整个区域工资协议的标准。

据了解,《条例(草案)》规定,凡是阻挠职工组建工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一方**或者拖延答复另一方工资集体协商要求的;**提供或者不按时、不如实提供工资集体协商所需资料的;无正当理由始终以唯一方案或者立场排斥对方合理意见和主张的;不按照规定报送工资协议文本及其相关资料的;不及时向全体职工公布已生效的工资协议的;拒不履行已经生效的工资协议的,都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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