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修改了 重在加大打击犯罪力度

2011-09-05来源 : 互联网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近日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这次刑诉法修改亮点很多。正确理解草案,不能脱离对此次修改指导思想的正确领会。”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博士生导师樊崇义教授告诉我们。

樊崇义认为,这次刑诉法修改的指导思想主要有三点:

**,要充分总结、************是2008年以来的第二次司法改革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刑诉法的修改,有一定的群众基础和改革基础,要认真总结、研究,充分吸收到刑诉法中。

第二,在法律修改过程中,要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坚持平衡原则。针对我国不断攀升的刑事犯罪,既要坚持严厉打击,又要注意尊重和****;既要注意被害人利益的保护,又要注意被告人利益的保护。此次草案在这两方面都进行了加强,要平衡、全面的理解。

第三,既要实现司法的现代化,又要推进**与法*的进步,还要注重中国特色。在修改刑诉法过程中,既要有世界的眼光,又能解决中国的实际问题,这是**个重要的指导思想。

对于这次刑诉法的亮点,樊崇义从两大宏观方面来解读。

“**个重要亮点是在公民权利保护上,充分体现了尊重和****的原则。”樊崇义介绍,加大对犯罪的打击力度在草案中的体现主要有:赋予侦查机关技术侦查、秘密侦查的手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增加了没收程序;完善了证据制度,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完善了强制措施;还增加了电子监控,使得强制措施更加严密、系统。

“第二个重要亮点就是加大了对犯罪的打击力度,使人民群众普遍有安全感。”樊崇义说,这一亮点在草案中主要体现在律师制度、证据制度、严禁刑讯逼供机制的构建等方面。

“草案进一步完善了证据制度,扩大了证据的范围,增加了证据的种类,明确了证明责任。”樊崇义指出,草案特别明确了公诉案件的证明责任由控方承担,自诉案件由自诉人承担,除了法律明确规定的以外,被告人不负证明责任。

在严禁刑讯逼供方面,樊崇义介绍,草案构建了一套切实可行的机制。确立了一项权利(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确立了一项证据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同时规定在讯问过程中采用录音录像措施。

“此外,证人强制出庭、未成年人审判程序、强制医疗程序等方面都体现了****的原则,体现以人为本。”樊崇义补充说。

樊崇义强调,要掌握草案的精神实质,不要有片面、**的理解,有几个关系需要特别注意。

*先,要正确理解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与口供、沉默权的关系。草案没有明确规定沉默权,不能将这一原则就理解为沉默权,反对运用强制手段获取口供。

其次,关于证人的免证权和大义灭亲的关系。这一规定不是免除了近亲属的作证权,更不是**确立了免证权,樊崇义强调。

第三,草案规定了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诉讼有三大类案件必须经过侦查机关许可才能会见,这只是对几类案件作了限制,并没有否定提前介入的规定,樊崇义说。

第四,草案确立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财产没收程序。樊崇义认为,这并不是确立了缺席裁判,中国目前确立缺席裁判的条件还不成熟,并且许多国家废除了这一制度,因为不利于权利**、证据也不好收集。

第五,草案在监视居住中规定了对于**危害****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重大贿赂犯罪,在居所执行时可能有碍侦查的,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指定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樊崇义指出,这条规定的出发点是根据办案需要,不能将此条理解为变相的关押。

“总之,只有抓住立法的精神,全面、正确的理解草案规定,才能不断的完善草案。”樊崇义强调。

小编提醒:对于刑诉法草案,确实是加大打击了犯罪力度,完善了之前刑诉法的某些不足。作为一个公民,我们就应该自觉的遵守法律,法律是神圣而不可侵犯的,所以我们一定要遵纪守法,不能钻法律的孔子。

标签: 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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